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给消费者提供真诚、温馨的服务和放心的售后服务,我商厦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等相关规章制度,结合商厦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出本办法。
第一条 消费者购买的普通商品,无质量问题,因不喜欢或不满意而需要退换的,自购买之日起,本市顾客一个月之内,外地顾客两个月之内,在该商品不脏不残,原始包装完整,不影响再次销售的情况下,凭购物凭证给予退换。
第二条 在商品质量保证期内(自商品购买之日起一般商品为三个月,有特殊约定的按照约定时间)出现商品质量问题,凭购物凭证给予修、换、退。
第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,不予修、换、退:
1、无购物凭证。
2、已注明处理且无质量问题的。
3、超过自身寿命期限(或约定期限),用户使用保管不当导致损坏的商品,自动拆动的商品。
4、无质量问题的下列商品不予退换:
| 食品、烟酒茶、化妆品类、图书、音像、影像制品及胶卷、相纸等一次性商品、金银饰品、珠宝、眼镜、工艺品、儿童玩具、高档时装、裘皮服装、卫生用品及内衣裤、泳衣等贴身服装;精密商品(如:视听电器、计算器、电子词典、钟表等)。 |
5、其他店堂、柜台明示的商品。
第四条 商品退换争议解决原则
1、我商厦商品退换按照“先行负责制”原则执行。
2、对不能立即判定是否属于质量问题的商品,商场与消费者协商,请国家授权的质量监督检测机构鉴定,并出具检测报告。确定责任方后,检测费用等由责任方承担。属于商场责任的按照《消法》相关规定为顾客解决。
北京城乡华懋商厦
2006年12月24日